蒙古签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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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签证分为外交、公务、普通三种;分为“入境签证”、“入出签证”、“出境签证”、“出入签证”、“过境签证”五类;有一次、两次、多次之区别;有显示该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通过蒙古国国境目的的区别;有签证起止期和有效期。

签证页上用“D”、“A”、“OU”、“T”、“HM”、“O”、“B”、“S”、“J”、“HG”、“TS”、“H”等拉丁字母标识签证类别。

“D”类别签证发给来蒙古旅行、居留的持有外交护照的外国公民和持有红皮证件的联合国官员,上述人员在蒙古学习、旅游和通过宗教渠道和因私来蒙的除外。

“A”类别签证发给因公务旅行、居留的持公务护照的外国公民和持蓝皮证件的联合国官员;发给应国家、政府和地方自治领导机构和国家大呼拉尔中占有席位的政党邀请前来的持公务和普通护照的外国公民;发给根据政府间条约、协定在蒙古国工作的持有公务和普通护照的外国公民。

“OU”类别签证发给持蓝皮证件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和通过国际组织渠道前来的持普通护照的外国公民,因私来蒙的除外。

“T”类别签证发给外国投资者;发给在外国投资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代表处工作的负责人。

“HM”类别签证发给因新闻工作前来、居住的持公务和普通护照的外国新闻机构工作人员。

“O”类别签证发给通过非政府组织、国际人道组织渠道前来、居住的持公务和普通护照的外国公民。“B”类别签证发给通过工作事务渠道前来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

“S”类别签证发给以学习、进修、实习、从事科研为目的前来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护照种类不限。

“J”类别签证发给前来旅游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护照种类不限。

“HG”类别签证发给通过劳动合同前来工作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护照种类不限。“SH”类别签证发给通过宗教机构途径前来、居住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护照种类不限。

“TS”类别签证发给获得移居该国许可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

“H”类别签证发给持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移民局”)及省行政长官办公室颁发的邀请因私前来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护照种类不限;发给同蒙古国公民结婚并已取得蒙古国结婚证明的因私前来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护照种类不限。

“过境”签证适用于过境蒙古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

“入境”签证适用于在蒙古国停留90天以上;

“入出境”签证适用于在蒙古国停留90天以内;

“出入境”签证适用于因公务在蒙古国长期居留者出境90天以内返回及外国长期居住者、移民和无国籍人士出境120天以内返回。

“出境”签证适用于因公务及因私在蒙短期或长期居留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出境90天以上返回或永久出境。

“入境”、“出境”签证仅为一次,“入出境”、“出入境”、“过境”签证可为两次和多次。除“出境”签证外,所有签证的有效使用期均为自获取签证90天以内,并在签证页上标明有效期年、月、日。“过境”签证5天有效;“入出境”签证对旅行者30天有效,对短期居留者90天有效;“出入境”签证对在蒙古国长期居住者、移民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120天有效,对其他外国公民90天有效;多次签证分为183天和365天有效;“出境”签证有效期为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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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赴蒙须由蒙方发出邀请。由在蒙古单位的单位和个人向蒙外交部领事司申请。在蒙的中资企业和华侨也有资格向蒙外交部申请邀请中国公民。申请获批准后,由蒙外交部直接将签证通知发至蒙驻华使领馆。签证申请人即可直接到蒙使领馆办理签证。

出入境蒙古时,应持有效证件和签证,应注意:由空港进出蒙古不须出具“黄皮书”或接种疫苗。出境时须缴机场税12,000图格里克,约折合12美元。依蒙古法律规定,未经有关单位允许之书刊、文件、影片、古生物及考古学上的发现,多种植物及其种子、鸟、野生动物、家畜、羊毛、未加工之皮革、兽皮、毛皮等不得携入及带出蒙古。每位旅客入境蒙古时必需填报“入境申报单”,且必须保留到出境时交还。

按照有关规定,每位旅客可以免税携带的物品包括:烟一条、白酒一升、红酒两升、啤酒三升、外币折合3000美元(超出部分要据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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